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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注册登记材料汇总-工商变更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03-23
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的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如经营者本人不能到场需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如经营者本人不能到场需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名称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变更经营地址的需提交土地使用证或者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1)属于宅基地性质的土地还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住改商使用证明”;


  (2)属于租赁使用的还需提交租赁协议原件;


  (3)如无土地证或房产证需提交村委会出具的不是非法占地不属于违章建筑的证明;


  (4)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


  5、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需提交前置审批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其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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