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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系统升级费用税款抵扣问题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03-23

问:本企业5月升级开票系统,服务费用和税控盘费用合计560元,已经在电子申报系统表4录入,但5月销项税额小于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想问问,该560元的费用可以先放表4留到需要抵扣销项税额的月份再在纳税申报表23行填写录入进行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大于19栏“应纳税额”与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19栏与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如您司本期的减征额大于19栏“应纳税额”与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请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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